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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亚鹏4000万债务案召开重审庭前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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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28 19:13:28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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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i$ S5 X) V$ p: J8 K! F( m3 J
本报记者 万笑天 郝成 北京报道
# }5 ~0 x3 L( Y- L& x- {! X" l0 M11 月 5 日,在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艺人李亚鹏等人被诉欠债 4000 万案召开庭前会议,该案即将迎来重审。此前一审、二审均判李亚鹏方败诉。6 y3 b8 k% H6 ?0 u8 O
这一切均源于 2012 年的一份《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下称 "《协议》"),与三年后的《承诺函》《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变更协议》(下称 "《变更协议》")。一审法院认为,上述协议合法有效,李亚鹏、李亚炜向泰和友联公司出具承诺函,自愿承诺向泰和友联公司支付 4000 万元,支付期限届满,其二人应当按照承诺函的承诺履行付款义务。
* p; p3 z, y/ x! c3 A4 K& E2008 年 11 月,李亚鹏在云南丽江登记成立丽江雪山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 " 雪山公司 ")。彼时,李亚鹏出资 450 万元(占股 90%)与其兄李亚炜(出资 45 万元,占股 9%)等人,共同成立了这家以丽江当地房产开发为主的公司。
- G7 ^4 W: }1 D3 S2 K# c2012 年 1 月,雪山公司与北京泰和友联投资有限公司(下称 " 泰和友联 ")签订《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完成 " 雪山文苑 " 项目,泰和友联出资 6000 万元对雪山公司进行注资,并相应获得雪山公司 10% 的股份。之后,泰和友联公司分三次转账 6000 万元。
! J6 f+ P/ f1 J5 F! _《协议》还约定,若本项目发生亏损,其所实际发生的亏损全部由雪山公司原股东(李亚鹏、李亚炜、李一兵)独立承担。若项目的实际利润低于雪山公司在签订协议时提供的财务报告,雪山公司确保泰和友联实际获得的全部权益不低于 1 亿元,项目开发周期为 3 年。若开发周期超过 3 年,考虑到乙方出资额的资金财务成本,3 年开发周期届满,由乙方先行收回约定的固定权益收益 4000 万元。; P( _  c4 C  I$ `
由于运营不利,雪山小镇项目开发运营持续恶化。最终,李亚鹏做出了出让所持有的雪山公司股份的决定。后经李亚鹏等原股东承诺,泰和友联在股东大会上放弃对李亚鹏股份的优先购买权,同意阳光 100 中国控股有限公司低价收购,条件是李亚鹏以到期债权的形式,于 2015 年 7 月向泰和友联支付固定权益收益 4000 万元。7 i6 T* D. I# m3 p' t* U
所谓《承诺函》即,李亚鹏等原股东在 2015 年 4 月 17 日与泰和友联签署《承诺函》, 将在 2015 年 7 月向泰和友联支付固定权益收益约 4000 万元,后又在复函当中承诺最后支付期限为 2015 年 12 月 25 日。
2 k2 A8 W4 R2 j; b$ ]$ \5 g此《承诺函》也是二审的争议焦点之一。二审时,李亚鹏、李亚炜方表示,《承诺函》存在胁迫的情形。但对于签署《承诺函》时是否存在胁迫情形,李亚鹏、李亚炜在二审时并未提交相应证据。
! p3 ^6 q* `8 B) d值得一提的是,对于李亚鹏方指控签署《承诺函》时存在胁迫情形,泰和友联曾向媒体提供了一份录音,这份 10 秒的录音内容来自李亚鹏,他说," 你们需要一个什么样的保障,我给你们一个保障,需要怎样我都可以,需要我跪下、需要我趴下都可以。" 据称这份录音经过公证。
( I4 V( o: q* W3 Q& p3 C+ Z! R2018 年 3 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 03 民终 3815 号判决书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定李亚鹏一方须支付这笔款项。2018 年 4 月,该案件执行立案。9 T" Y! L8 O5 V, g" U
据《中国经营报》此前报道,司法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李亚鹏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资产。同时,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李亚鹏身份信息查询时则显示,身份证号与姓名 " 不匹配 "。而其在身份证上使用的乌鲁木齐的地址,早已迁出注销。对于李亚炜,他收到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限制消费令,其名下在北京的两套住宅也被司法冻结。
" f; ~) R$ w) J3 P2018 年 12 月,在北京高院对此案再审的民事裁定书上,李亚鹏的身份已更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李亚鹏再审申请中,并未再提及《承诺函》签订有胁迫情形,李亚炜则称,《承诺函》中他的签字,并不是其本人所签。
' w- G# M* e: W7 Y1 I3 s. I( Q上述裁定书显示,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当对《协议》《变更协议》的效力进行具体分析,并对《承诺函》的内容进行法律层面认定,确定诉讼争议 4000 万元款项的性质后,对泰和友联公司的诉求作出处理,并裁定,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T. U1 J/ n( D
(编辑:郝成 校对:张国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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