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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 " 分手费 " 是否合法?如果对方拒绝支付 " 分手费 " 可以向法院起诉吗?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呢?近日,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法官就日前审理的相关案例来说说关于 " 分手费 " 的那些事。
a1 |6 H; h, m- @( d: A) S2019 年 5 月,原告刘某向东安区法院起诉,依据一张欠条要求被告宋某偿还其欠款 100 万元,并称该笔欠款为原告刘某与被告宋某用于共同投资的投资款。在庭审过程中,法官查明,刘某与宋某之间并无共同投资行为,该笔欠款实为二人分手后刘某向宋某索要的 " 分手费 "。$ D$ j" z9 p, {1 F' S* {
原来,2009 年原告刘某在重庆经营生意期间与被告宋某相识,后二人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2015 年 5 月双方分手时,刘某称自己无子女且没有生活保障,并且在与宋某同居期间怀孕两次并流产,故要求宋某给付 100 万元 " 分手费 "。因当时宋某称无力支付,故为刘某出具了 100 万元的欠条。$ x4 j1 w; N" J
法院认为,该案中刘某提供的 100 万元的 " 欠条 " 从表面上看是普通的欠款,但实为宋某给予刘某同居期间的经济补偿。宋某以金钱方式弥补同居期间刘某的青春时光,与社会道德相违背,不利于建立良好的社会风尚和价值体系,不具有正当性,违反公序良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东安区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 y; P3 |( _9 K* d) h法官提示:" 分手费 " 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经常提到的一个词汇,但实际上它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我国法律条文中没有关于 " 分手费 " 的规定。一般来说向法院起诉索要 " 分手费 " 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如果一方自愿给予另外一方经济上的补偿以达到分手目的,法律并不禁止,法院也不干涉,这种自愿给予 " 分手费 " 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且以金钱的实际交付为准,是否给付 " 分手费 " 完全出于自愿。不过这种债权关系属于自然债权,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债权的实现是基于履行义务的一方道德上的自省。
5 B, w0 Y4 L0 ~1 \, l5 W5 J法官指出,无论是正常恋爱关系的结束,还是有配偶者非法同居关系的终结,给付 " 分手费 " 都是基于双方自愿的行为结果,如果双方产生争议要通过法院解决,法律是不予保护的;如果通过非法方式强行索要,还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得不偿失。
4 A9 h4 D# J0 o来源:东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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