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方式及机构主体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有两种方式 一是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 二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 基金销售机构需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在中国证监会注册; 二是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三是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 温馨提醒: ■ 寻找基金销售机构时,一定要认准以上三个条件! ■ 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不因委托募集免除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承担的责任。 募集流程 一、了解投资者信息 由投资者填写并提供基本信息表,并提供相关信息证明文件。 二、对投资者分类 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 专业投资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 万元; 2.最近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 3.具有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 万元,或者最近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 2、具有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三、填写风险测评问卷 对普通投资者进行风险问卷调查,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 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 ■ 超过3年,再次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时,需要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 同一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持有期间超过3年的,无需再次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 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通过互联网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应当设置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投资者应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四、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之后,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出具风险测评等级告知书。 同时,募集机构应当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 五、基金推介 ■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六、签署风险揭示书 适当性匹配一致后,募集机构需要向投资者进行风险揭示,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 特别注意:如果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募集机构应当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七、合格投资者确认 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证明其属于合格投资者。 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 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 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 如果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八、投资冷静期 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签署私募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 ■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关于投资冷静期的约定可以参照前款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要求,也可以自行约定。 九、回访确认 ■ 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 ■ 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 ■ 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 ■ 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 ■ 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 十、未尽事宜 资料归档 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 年。 ( A- q4 I' o, ~: k* ]7 V ]5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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