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_8 k- M. t! [* H案情回顾2015年8月,被告人姜某欣、李某存、刘某璋在六安市凯旋广场合股成立“安徽嘉福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嘉福公司)从事汽车贷款抵押业务,以“管理费”、“服务费”、“GPS安装费”等名义诱使急需贷款被害人签订虚高的单份借款合同、借条,继而在客户贷款到期需办理续贷时,同样以各种名义扣除费用,并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部分客户在未能还本息及其他费用时,姜某欣等即让业务员从“安徽嘉盛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嘉盛公司)“贷款”,“偿还”嘉福公司欠款,从中收取转贷费用,并与客户签订虚高借款合同。/ G( _5 T Z. W6 {% Q4 U
为催缴欠款,姜某欣、李某存、刘某璋又成立“六安世嘉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简称世嘉公司)负责“贷后”,由被告人汤某担任法人代表。在客户发生逾期后短时间内,即以违约为由,由嘉福公司通知汤某对客户拖车,汤某先后纠集被告人陈某、曹某明、汪某军、项某武、戎某超、张某传、罗某等人,以偷开、强抢方式扣押客户车辆,并以此为要挟向对方索要高额违约金、拖车费及剩余本息,所得收入在扣除本息后,作为世嘉公司的盈利由姜某欣、李某存、刘某璋、汤某按比例分配。 $ \) _" \: P l$ N, Y `